销售条款
一、合同的订立
1.1 现有一般条件对江苏江苏鹰石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其客户(以下简称“买方”)就后者购买由前者交付的新制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之间达成的关系具有约束力。因此,在未获得明确批准的情况下,买方不得就其所提出的任何与一般条件相反的条款向卖方提起诉讼,无论所述条款是否已提请卖方注意。
具体的一般服务条件可根据请求予以提供。
1.2 根据上述规定,买方发出订单后即表示,买方承诺将完全且无条件地遵守其事先已阅读过的现有一般销售条件。
1.3 除非获得卖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买方不得随意取消订单。
1.4 对于起重设备或物料处理设备(以下简称“机器”),卖方签发订单接收回执即表示双方就有关项目和价格达成协议并完成由此批准的销售事宜。备件订单由卖方默认接受,卖方可在任何情况下,即订单含有产品目录未涵盖的代码的引用情况,就买方订单发出备件预订。
1.5 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订单中的任何利益,包括信贷或类似机构资助的商品订单。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融资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买方必须在商品装运前五 (5) 个工作日内与卖方就相关条款及条件进行沟通交流。如果卖方从其首选合作伙伴之一向买方提供融资,但该合作伙伴拒绝提供融资,则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1.6 卖方发出的所有提议或商业要约仅在要约中所述的期限内有效,并且在默认情况下,有效期为自要约发出之日起一 (1) 个月。
二、价格/付款
2.1 价格为净价,不包括卖方工厂提供的未包装商品之税费。卖方代表买方需付的任何费用和税费均应向买方开具发票,无论这些费用是否涉及增收的关税、税费及费用或新的关税、税费及费用。
2.2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发票应以买方(作为订单签发人)的名义开具,并在买方收到发票后以现金支付。发票应以其上注明的货币支付。对于所有的商品订单,卖方应向买方开具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统一税率发票。
2-3 卖方可在订单接收回执前的任何时间,或在收到备件订单后的 48 小时内,为任何尚未在卖方开立账户的和/或有未清余额的客户设定预付款支付后商品的交付条件。卖方还可为每个买方设定信用额度,并根据风险敞口,即在买方信用恶化的情况下,要求买方承担某些担保。在任何情况下,若未获得卖方事先书面同意,包括买方提出索赔的情况下,买方不得暂停付款,但可以任何形式的赔偿进行支付。
2-4 如果付款延迟或付款不完全,卖方在十五 (15) 日后正式通知买方但未引起买方重视时,在不损害就损坏和利益而提请的任何及所有其他法律诉讼或索赔的情况下,暂停任何货品交付和/或取消任何正在进行的订单。所有在发票到期日未付清的款项每延迟一周即会产生法定利息三倍的罚金,一经卖方要求,买方应予支付。将会针对 40 元人民币的代收票据费收取法定固定赔偿金。
2-5 尽管第 2.4 条做出了相应规定,但如果卖方与买方或与信贷机构之间已商定付款计划,则在到期日之前未付清的整笔付款应直接支付所有应收款项,而无需正式发出通知,另外加收所涉及订单金额 30% 的罚金。此外,应就其他订单或交付物立即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另外,买方必须补偿卖方为追回债款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及开支,但不得损害任何及所有其他罚金。
2.6 无论买方要求采用何种装运方式,卖方的所有货物均以总价或按实际成本开具发票。如要求采用特殊运送方式,则收取附加费用。
三、交付物 – 交付期限
3.1一旦商品在卖方的场所或另一个经批准的地点(车间、工厂、仓库等)交付给买方,但未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且商品也未装载到任何运输车辆上,则交货即视为完成。但是,卖方可根据买方的要求对产品的装载与运输进行组织协调,费用由买方承担。
3.2 除了特定条件中所规定的确切截止日期外,机器订单确认后提供的交货提前期应尽可能精确,但仅作为估计值提供。备件订单通常在接收当日进行处理,如果在非工作日收到,则在下一个工作日进行处理。订单出货应尽快进行,但鉴于效率原因,不发出接收回执。任何及所有的延误情况均不构成取消订单的理由。
3.3 买方可书面请求卖方推迟(不超过九十 (90) 个工作日)商品交付,但不得迟于预期交付期前三十 (30) 个工作日。在此日期之后,仓储成本及保险费用应向买方开具发票。
3.4 除了特定条件中所述与此相反的所有规定外,若无事先书面授权,则拒不接受备件退回。备件必须运送至卖方并付清所有运输费用,其内含新商品必须完好无损,但既不可维修又不可更换的耗材或特殊零部件(颜色、特殊订单)除外。
3.5 如果在 15 日内退回,则所有退回的备件收取 15% 的折扣;如果在 15 日至 30 日内退回,则收取 50% 的折扣。在此期限后将不予退款。单价低于100元人名币的项目将不予退款。
3.6 所有就所订购商品和/或装箱单有关产品的明显缺陷或不合格而提请的索赔均应在托运单上注明,并在收货后 72 小时内根据接收回执以信件形式向卖方确认。在没有上述通知的情况下,交货将自动被视为符合规定且不考虑提请任何索赔。 买方负责针对任何及所有索赔对运输承包商采取一切必要的或必需的预防措施。
四、运输 – 风险转移
4.1 尽管做出以下所有权保留条款,但与商品相关的风险以及商品造成或遭受的任何损坏仍被视为由卖方转移给买方:(i) 对于备件,运输承包商或卖方视情况提供;(ii) 对于机器,卖方将所述机器提供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另一人士,所述该人士在任何运输车辆抵达经批准的目的地时不会免于承担此责任。
4.2 如果在卖方的场地进行交付,则商品运输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负责商品运输或装卸载期间发生的任何海损或损坏,包括这些操作由卖方实施的情况。
4.3 商品应按照第 2.6 条中所规定的开票条件进行运输。
五、所有权保留
5.1 尽管存在风险转移,但在主要价格及所有附加费用得以全部付清前,卖方仍保留商品的所有权。
5.2 买方同意在应付款项得以全部付清前,保持商品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也就是说,买方有义务根据卖方在使用及维护手册中向买方提供的说明来使用本商品。
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商品价格未向卖方全部付清,买方都不得转售本商品或将商品的所有权作为担保进行质押或转让。
在现有一般销售条件下,会产生付款义务的简单所有权转让并不构成付款履约。在款项得以全部付清之前,买方对卖方的原始债务保留其附带的所有担保,包括所有权保留。
5.3 买方必须对商品进行投保,以便从商品交付到价款全部付清期间对商品进行保护,并且必须在卖方第一次提出请求时提供此类保险凭证。如果产品被第三方检获或执行任何其他操作,则客户必须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针对该检获或其他操作采取行动,并行使卖方收回产品的权利。
六、数据
6.1 客户已知悉并接受机器可配备数据传感器的事实,以使江苏江苏鹰石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定位机器的位置、了解机器的某些运转状况以及某些传感器获取的信息。客户承诺其在转售机器时会向用户及 可能的买方发出通知。
客户同意其在转售机器时会向用户及可能的买方发出通知,并根据法律要求在获得用户及买方同意的情况下来收集数据。
6.2 数据收集应是纯技术性质,不应包含对所实施操作进行的任何控制或监测。客户必须严格遵守产品随附的使用及维护手册的内容。
6.3 买方可将其请求通过简单邮件发送至以下地址info@inslift.com,来行使其访问、更正或删除其个人数据的权利
七、责任 - 有限
7.1 根据明示约定,卖方仅对买方造成的直接、实质性损害负责,并且卖方应得的赔偿不得超过买方实际为商品支付的总额。
7.2 卖方和买方均同意,通过对共同权利的豁免,与现有一般销售条件的适用情况有关的条款的期限为十八 (18) 个月。
八、不可抗力及免责
8.1 如果出于超出卖方控制的某种原因、行为或情形而导致卖方无法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或承诺,即买方未尊重针对持续改进机器安全性的目的而做出的建议,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8.2 影响买方产品生产和储存、能源或原材料供应部分或全部中断的事件,即运输故障、火灾、洪水、机器故障、全部或部分罢工、行政决策、第三方行为、战争及所有其他可能延迟、防碍或使卖方履行其承诺无经济实惠可言的外部事件,在合同中均被视为不可抗力,并构成卖方义务中止或终止的理由,而买方无权追索。
九、管辖权及适用法律
9.1 现有一般销售条件及所有明确批准的特定条件构成了对双方相互义务具有约束力的法律。
9.2 所有未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均由南京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该法院应是管辖涉及第三方及多名被告人案件的唯一主管法院。这些规定不会因任何有关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付款方式的具体条款而发生改变。
9.3 凡有关现有一般销售条件及其不受本合同规定制约的销售事宜的所有问题,均应受到法国法律(不包括其他法律)的管辖,同时还应受到《维也纳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管辖。